教育部轉知勞動部修正、訂定或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等8項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29日臺教資(六)字第1150065617號、第1150064964號、第1150065629號、第1150065609號函、115年6月30日臺教資(六)字第1150065915號函、115年7月1日臺教資(六)字第1150066415號函及115年7月2日臺教資(六)字第1152702063號、第1150067078號、第115006706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訂定或公告之相關規定如下:
(1)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附件1 |附件2 |附件3
(2)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3)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附件1 |附件2 |附件3
(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5)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2。附件1 |附件2 |附件3
(6)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附件1 |附件2 |附件3
(7)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特定機械之種類及應具之容量。附件1 |附件2 |附件3
(8)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三、教育部115年7月2日臺教資(六)字第1152702063號函,係更正該部115年7月1日臺教資(六)字第1150066415號函所附附件,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相關資料,請以更正後資料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