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單位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設備及器具
|
|
發文單位:環科中心 張貼日期:2020-10-27 |
|
|
一、各單位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設備及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安全標準;於新購入、租賃及使用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時,應購入、租賃具有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產品,且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至第9條相關規定,並確實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二、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式驗證逾期者,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產品。
三、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公告列入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進行抽驗及市場查驗,各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最後更新 ( 2020/10/27, 週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