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單位自112年7月1日起新設之局部排氣裝置,應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8條第2項至第4項、第38-1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規定,自112年7月1日起,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依該標準第38條第2項至第4項、第38-1條規定,指派或委託經職安署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並於設置完成後完成原始性能報告書,運轉使用期間應定期維護及管理,以確保局部排氣裝置之有效性。
二、「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8條:
(一)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性能。
(二)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
(三)前項局部排氣裝置設置完成後,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依測試結果製作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其相關文件、紀錄應保存十年。
(四)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於改裝時,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對其性能未有顯著影響者,不在此限。
三、112年7月1日前原已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於改裝時,不適用上開之規定。
四、相關法規請上勞動部勞動法令系統查詢https://laws.mol.gov.tw/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