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園承攬商指派其勞工於本校從事承攬工作(例如修剪樹枝、衛生消毒、水電修繕、工場場域施工維護等),應於執行業務前進行教育訓練,使其知道相關權利(包含可能遭遇危害、參與提供意見、拒絕危險工作等的權利)、道德責任(包含照顧其本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安全)、應盡義務(包含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的義務、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義務、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義務)。
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及職安法第26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專業知能並遵守相關法令規範,特辦理本次課程。
三、本校各一、二級行政單位、教學及研究單位皆有接觸承攬勞工進入自身辦工環境施作作業之情形,務必派員參與本次課程,以充分瞭解相關法令規範及留意施工人員是否遵循安全衛生規定進行作業。
四、課程地點及時間:本校國際會議廳1樓簡報室(AC122),時間:112年11月29日下午2點至5點。
五、講師: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楊振武科長
六、各單位人員全程參與課程後,提供3小時研習證書,公務人員則可登錄3小時研習時數。
七、本次課程場所禁止飲食,除個人飲用水瓶外,其他零食請勿攜入。
八、參訓人員請配合詳實簽到,本教育訓練室內空間原則「自主佩戴口罩」措施,另若有發燒、呼吸道症狀者請參訓人員暫停參與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