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高空作業災害之防範指引」,並詳原函說明,轉請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10日臺教秘(二)字第1120110965號函辦理。
二、鑒於近期工程高空作業迭有發生塔式超重機吊臂及吊放構件掉落,裝設冷氣發生掉落及建物外牆噝磚剝落,造成民眾傷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自112年5月盤點粗關法規及災害案例,硏析發生原因及研擬防範對策。
一、校園承攬商指派其勞工於本校從事承攬工作(例如修剪樹枝、衛生消毒、水電修繕、工場場域施工維護等),應於執行業務前進行教育訓練,使其知道相關權利(包含可能遭遇危害、參與提供意見、拒絕危險工作等的權利)、道德責任(包含照顧其本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安全)、應盡義務(包含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的義務、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義務、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義務)。
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及職安法第26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專業知能並遵守相關法令規範,特辦理本次課程。
三、本校各一、二級行政單位、教學及研究單位皆有接觸承攬勞工進入自身辦工環境施作作業之情形,務必派員參與本次課程,以充分瞭解相關法令規範及留意施工人員是否遵循安全衛生規定進行作業。
四、課程地點及時間:本校國際會議廳1樓簡報室(AC122),時間:112年11月29日下午2點至5點。
五、講師: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楊振武科長
六、各單位人員全程參與課程後,提供3小時研習證書,公務人員則可登錄3小時研習時數。
七、本次課程場所禁止飲食,除個人飲用水瓶外,其他零食請勿攜入。
八、參訓人員請配合詳實簽到,本教育訓練室內空間原則「自主佩戴口罩」措施,另若有發燒、呼吸道症狀者請參訓人員暫停參與課程。
主旨:各單位自112年7月1日起新設之局部排氣裝置,應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8條第2項至第4項、第38-1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規定,自112年7月1日起,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依該標準第38條第2項至第4項、第38-1條規定,指派或委託經職安署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並於設置完成後完成原始性能報告書,運轉使用期間應定期維護及管理,以確保局部排氣裝置之有效性。
二、「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8條:
(一)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性能。
(二)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
(三)前項局部排氣裝置設置完成後,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依測試結果製作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其相關文件、紀錄應保存十年。
(四)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於改裝時,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對其性能未有顯著影響者,不在此限。
三、112年7月1日前原已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於改裝時,不適用上開之規定。
四、相關法規請上勞動部勞動法令系統查詢https://laws.mol.gov.tw/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