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5月19日臺教資(六)字第1140052053號函辦理。
二、勞動部為強化有機溶劑危害預防機制,爰修正「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修正重點包括:
(1)新增1-溴丙烷為第二種有機溶劑
(2)調整消費量計算方式,改依實際含量計算
(3)強化局部排氣裝置監測及專業設計規定
(4)明定不得於作業場所吸菸飲食,及臨時作業需佩戴呼吸防護具。
(5)增列相關施行日期,以利配合。
附件:1140018143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辦理,作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確保實驗場所作業安全。
二、為提升本校實驗場所人員之安全意識與作業認知,特辦理下列教育訓練,曾修過本課程並取得研習證明者,無須再次參加,請相關人員依規定參訓:
(一)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所有進出實驗場所之新進人員(如研究生、博士後研究員、專案助理等)皆須參加,不分科系。
(二)危害通識教育訓練:有使用化學品者必修。若實驗涉及噴漆、黏著劑、酒精(乙醇)、丙酮、雙氧水、強酸強鹼等,參訓人員應完成「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 小時)及「危害通識教育訓練」(3 小時),共計 6 小時。
三、課程相關資訊如下:
(一)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時間:114年3月17日(一)上午9點至12點。
2.地點:國際會議廳第一演講廳(AC226)
3.課程主題:實驗室火災預防與應變對策
4.課程講師:現職消防隊分隊長
(二)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1.時間:114年3月19日(三)上午9點至12點。
2.地點:國際會議廳第一演講廳(AC226)
3.課程主題: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4.課程講師:現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四、本次教育訓練採線上報名,請相關人員於單一入口「校園報名系統」>選擇承辦單位>環境安全科技中心>安全衛生組>依場次報名。
五、本次教育訓練採實體課程辦理,參加人員應準時簽到,並於課後參與測驗。測驗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始符合訓練要求,未及格者須補訓。
主旨:教育部函轉內政部114年2月20日研商「消防法第21條之1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草案」、「消防法第21條之2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草案」及「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114年2月26日內授消字第1141600698號函及本部114年2月14日臺教資(六)字第1142700523號函辦理。
附件:
1.電子公文
轉知環境部修正「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請查照並依指引辦理相關事項。
說明:
1.依據環境部114年2月26日環部授化字第1148103469號函辦理。
2.為確保本校危險化學品之安全管理,倘貴單位所屬空間有使用化學品者,請參照指引內容辦理相關事項,並落實管理作業。
附件:
1.電子來文
說明:
一、為避免電氣因素造成火災事件,請貴校針對校內實驗室已逾年限之用電設備及電器線路進行評估,若需汰換者,應辦理汰換並定期維護;有關用電設備操作及緊急應變事宜,亦應加強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以預防火災及人員傷亡事件發生。另有關學校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一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8條規定,應選擇適當之滅火設備,實驗室是否備有適當之滅火設備,亦請各校納入平時自我檢核項目。
二、另重申實驗室應依其實驗室功能使用,不得從事與實驗室業務無關之行為,實驗室亦嚴禁使用私人高功率電器設備,避免電流過大超過負荷,使電線過載發熱造成起火危機。
三、相關法規及實驗室安全衛生之宣導文宣圖檔,可參考「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及本部校園安全衛生網站(https://www.safelab.edu.tw)之安全衛生資源專區、職安法專區及其他安衛文件專區查詢。
四、如需相關職業安全衛生諮詢,可逕洽本部委託單位: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楊小姐,電子信箱:CL100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